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测、检验和检查,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措施,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侦查实验等。勘验、检查的性质相同,但适用对象有所区别,勘验的对象是场所、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人身。
勘验、检查需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3.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4.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6.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可派员参加。
7.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