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综合咨询

902浏览

2025-03-28 09:51:05

许议文

许议文 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供普法参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