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工,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建设工程领域的停工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停工原因归责与损失核算标准的认定。
网友咨询:
承包人停工的,发包人能否主张停工损失?
律师解答:
1、承包人过错停工,发包人可主张直接损失(机械租赁费、看管费)+间接损失(逾期交付违约金),举证要点:监理日志、施工进度对比表、承包人拒绝复工的书面记录等。
2、发包人过错停工的,承包人有权索赔窝工损失,但发包人反索赔需证明承包人未及时减损。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承包人停工的,发包人主张停工损失的,不予支持。
3、混合过错,适用《民法典》第592条过失相抵规则,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律师补充:
对于停工损失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或仲裁机构首先查明停工原因,确定承担主体,其次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确定损失范围与数额,数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承包人申请,启动造价鉴定。建筑工程停工损失的内容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对当事人而言,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停工损失,应当举证证明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工程停工期间实际支付了建筑工人工资、机械设备租赁费等款项,工程停工与经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