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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无罪案例

#刑事案件

893浏览

2025-03-25 10:54:59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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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现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彭志强参与诈骗本案十七名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案例索引(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57号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阮富信、陈伟光、陈育成伙同同案人,分工合作,由阮富信、陈伟光、陈育成负责收购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各大银行的银行卡,由同案人分别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国电信等运营商工作人员的身份,采取谎称被害人个人资料被盗用、个人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贩卖毒品等刑事案件等,需缴纳保证金或需将个人银行存款转入安全账户协助调查等方法,诱骗被害人将款项转入三名被告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然后按要求分拆转账并提现。被告人阮富信、陈伟光、陈育成伙同同案人以上述方法于2010年5月5日诈骗得被害人林某3人民币155000元、2011年1月19日诈骗得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350000元、2011年4月13日诈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216900元、2011年4月29日诈骗得被害人鲍某人民币5000000元,以上共计诈骗四名被害人人民币8721900元。

  法院认为

  至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阮富信、陈伟光、陈育成还参与诈骗被害人黎维娟、戴礼健等十三人钱财的指控以及被告人阮富信、陈育成、彭志强否认参与诈骗的相应辩解以及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涉案的十三名被害人的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等显示了被骗钱财的资金流向,但不能证实被骗资金与被告人阮富信、陈伟光、陈育成、彭志强有关联,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四名被告人参与了针对上述十三名被害人的诈骗作案,故对该指控本院不予认定。

  至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彭志强参与诈骗十七名被害人的指控,经查,现有证据不足证实彭志强参与了指控的诈骗犯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阮富信、陈伟光、陈育成均未指证彭志强有参与本案的诈骗犯罪,也没有对彭志强作出指认;2、被告人彭志强在公安侦查阶段曾供认,其曾找钟草源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用于帮一名叫黄建国的台湾人转入诈骗所得款项,并按此人的要求将钱转入指定的账号或者取款后交给特定的人,可见,彭志强供述其伙同作案的人员并非本案被告人阮富信、陈伟光、陈育成;3、侦查机关调取了银行的监控录像截图,被告人彭志强亦对该截图进行了确认,但该截图仅表明交易时间是2011年6月14日,对于具体是哪个银行,提取的是哪个银行卡账户内的钱款,钱款是从哪里转入的,提取了多少钱等均没有证据证实,亦无法证实彭志强所提款项是本案各被害人被骗的钱款;4、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彭志强住处的电脑、U盘等,打印了部分银行的流水明细,但这部分证据均未能证实本案各被害人被骗款项转入或者转出上述银行卡的情况。综上所述,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彭志强参与诈骗本案十七名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富信、陈伟光、陈育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富信、陈伟光、陈育成诈骗被害人林中鸣、王静、张凌、鲍宏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前述三名被告人还参与诈骗另外十三名被害人以及指控被告人彭志强参与本案犯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阮富信、陈伟光、陈育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阮富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陈伟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三、被告人陈育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四、被告人彭志强无罪。

  五、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冻结的中国工商银行户名为林永淦、账号为6222024100015852183的账户内32万元发还被害人王静(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

  六、扣押的被告人阮富信、陈伟光、陈育成的手机、银行卡、电脑、手提电脑、电脑硬盘、账单、电话机、小汽车等涉案物品一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

  七、继续追缴被告人阮富信、陈伟光、陈育成犯诈骗罪的违法所得8401900元,追缴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林中鸣、王静、张凌、鲍宏伟(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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