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是指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刑事证据的种类之一。
鉴定对查明事实真相、揭露犯罪、保护公民具有重要作用。鉴定是否科学准确,关系到能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尤其在侦破疑难案件中,充分运用最新科学技术进行鉴定,可以收到其他证据无法取代的效果。
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的精神状态、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法医物证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即对指纹、脚印、字迹、弹痕等进行的鉴别判断活动)和微量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有的案件还需进行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的鉴别判断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判断活动)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