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本质特征
本罪系立法将组织卖淫罪帮助犯正犯化的典型,突破传统共犯理论限制。其侵害法益包括:既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又侵害性自主权。核心要件在于“协助行为”与“组织卖淫活动”的因果关系,需证明行为人对主犯的犯罪活动存在明确认知,2023年司法解释明确“日常性辅助行为”(如长期提供场地、资金)可构成实质协助。
二、协助行为的种类
1.物理性协助:招募、运送人员需达到实质促成卖淫活动的程度,单纯介绍工作未涉性交易暗示的不构罪;
2.技术性协助:开发预约系统、提供反侦查技术支持等新型行为,司法实践以“功能专属性”作为入罪标准;
3.空间性协助:场所提供者需明知存在持续性卖淫活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