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AB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这种案件不仅让消费者损失惨重,也让法律从业者感到困惑。AB贷到底是怎么运作的?起诉逻辑又该如何构建?今天,我就来和大家唠唠这事儿。
先说说AB贷到底是咋回事。简单来说,AB贷是一种典型的金融诈骗行为。贷款中介以帮助征信不良人员(A)办理贷款为名,诱骗A寻找征信良好的亲友(B)协助办理贷款。中介通过隐瞒真相,让B成为实际借款人,而A则支付高额服务费。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从法律角度看,AB贷的行为模式涉及多种罪名。首先是合同诈骗罪。中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A误以为自己成功办理了贷款,从而支付高额服务费。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然而,问题没这么简单。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中介利用B的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虽然B符合贷款条件,但中介隐瞒了实际用款人是A的事实,这种行为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查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更复杂的是,如果中介将金融机构的资金转借给A,并收取高额服务费,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虽然中介声称服务费是其收益,但这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转贷行为。尽管AB贷行为看似符合多种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却面临诸多难题。
首先,贷款诈骗罪的认定难度较大。因为无论是A还是B,都很难被认定为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观故意。A可能真的以为自己能用上这笔钱,而B可能只是被中介蒙蔽,稀里糊涂成了借款人。其次,骗取贷款罪的认定也面临障碍。虽然中介的行为对金融机构造成了一定风险,但如果B最终按时还款,金融机构并未遭受实际损失,那么是否构成犯罪就值得商榷。最后,高利转贷罪的认定也存在争议。中介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属于“高利”,以及这种行为是否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
作为一名律师,我认为,要真正打击AB贷这种行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对于AB贷行为涉及的多种罪名,司法机关应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避免因罪名模糊导致的司法不公。不能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逍遥法外。其次,加强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申请的审查,尤其是对贷款用途和实际用款人的核实。不能光看表面的材料,得深入了解背后的真实情况,防止被不法中介蒙蔽。再者,消费者教育。消费者在办理贷款时,必须谨慎选择正规渠道,避免被不法中介利用。别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儿,贷款可不是闹着玩的,得对自己的信用和财产负责。
另外,追究实际控制人责任。如果AB贷的行为涉及恶意串通,试图通过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逃避债务,那么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就不能仅仅局限在新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上,还要追究原股东、实际控制人,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打击和震慑作用。还有,刑事追诉。如果原经营者或者AB贷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将闭店的情况下,仍然搞所谓的“优惠促销”,收割一茬“韭菜”,那这种行为的非法占有故意就比较明显,完全可以考虑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进行刑事追诉。
当然,司法机关的决心也很重要。至于有没有法条适用,这都不是事,只要愿意,都可以司法处理。比如“套路贷”“套路嫖”等案件,只要有决心,都可以通过司法实践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只是司法机关愿不愿意而已。我相信,随着媒体对AB贷的曝光越来越多,全国司法机关会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活动。
最后,我想提醒消费者,别轻易相信那些看似诱人的贷款方案,小心掉进陷阱。希望司法机关能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希望消费者能擦亮眼睛,别轻易上当受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