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婚姻法大揭秘:从结婚到分财产,一文看懂你的权益
—四川金兑律师事务所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部分内容如下:
01婚姻效力相关
重婚婚姻无效认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虚假离婚无效认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财产分割相关
离婚协议与债权: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同居财产处理: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等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多因素分割。
房产问题:婚前或婚内约定房屋转移,离婚时未转移登记有争议,法院综合多因素判决归属及补偿;已转移登记有争议,婚姻存续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判归给予方及确定补偿;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等情形可请求撤销。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离婚时法院可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并确定是否补偿另一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同理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以出资为基础综合考虑判决。
股权问题: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为股东,对股权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按股东名册等确定股权分割比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
继承问题: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03子女权益相关
抢夺、藏匿子女问题: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抢夺、藏匿方以另一方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有合理事由,法院告知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未提供证据且未在合理期限提出请求的,法院按前款处理。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暂时确定抚养事宜,并明确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
子女抚养问题:离婚诉讼中,已满两周岁子女,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其他: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