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检查是一种重要的刑事侦查手段,对于发现案件线索,及时提取与案件相关证据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对人身的检查,特别是针对人身的强制性检查,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存在一定冲突,因此,侦查人员行使此项权力,必须经过法律授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人身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对人身检查的目的是: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以查明案件事实。
“某些特征”主要是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体表特征,如相貌、皮肤颜色、特殊痕迹、机体有无缺损等;
“伤害情况”主要是指伤害的位置、程度、伤势形态等,实践中检查人身伤害情况多是针对被害人进行的。
“生理状态”主要是指有无生理缺陷,如智力发育情况,各种生理机能等。通过人身检查,确定上述问题,有利于查明案件性质、犯罪手段和方法、犯罪工具及犯罪其他相关情节,这对认定犯罪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
在人身检查过程中,必要时提取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以及其他出自或者附着于人身的生物样本,是刑事侦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措施手段。
由此提取的指纹信息、采集的生物样本,经化验、鉴定,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有的生物样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如犯罪嫌疑人的指纹、DNA等。增加这一规定为在对人身检查中提取指纹信息、采集生物样本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更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
在侦查活动中,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对有关生物样本都可采集。
在采集上述生物样本时,操作不当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采集的主体只能是依法对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侦查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医务人员;采集样本的范围仅限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某些生物特征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随意采集。
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体检查遭到拒绝时,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首先问明原因,向其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让其接受检查,如果犯罪嫌疑人经教育仍拒绝检查的,侦查人员应当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检查。
“必要的时候”是指不进行强制检查,人身检查的任务无法完成,侦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而经教育,犯罪嫌疑人仍拒不接受检查等。
强制性人身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对于被害人,如果其拒绝接受人身检查,侦查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检查措施。
对妇女的人身进行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