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关于异议登记规定

#综合咨询

909浏览

2025-03-18 09:46:24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八十八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第八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十条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引用法条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