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的有罪判决已经撤销,我院对其判决脱逃罪的依据亦不存在。
案例索引(2013)普刑再初字第5号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沈某某于1976年6月因犯流氓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服刑期间脱逃于1980年8月被本院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沈某某对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的(76)卢刑字第78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1983年5月5日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以(83)卢刑申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76)卢刑字第78号判决和(79)卢刑复字第455号驳回通知书,对沈某某宣告无罪。
法院认为
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的有罪判决已经撤销,我院对其判决脱逃罪的依据亦不存在。尽管原审被告人沈某某在服刑期间有脱逃行为,但前罪的判决已被撤销并宣告无罪,沈某某在服前罪判决的刑期期间脱逃也不能构成犯罪。故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犯脱逃罪,并处以刑罚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80)普法刑字第169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沈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