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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之股东禁止抽逃出资解读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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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7:37:09

董嘉欣

董嘉欣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广州) 律师事务所

  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抽逃出资规定相对简洁,抽逃出资行为的理解、认定需要结合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去适用。

  一、具体何种行为是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列举式规定了四种抽逃出资的具体情形:(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上述第五种情形属于用兜底型条款留用司法实践中认定和适用空间。

  二、赔偿责任范围此处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理解为两种情形,一是抽逃期间因公司缺少资金而给公司造成的机会利益损失,此种情形司法实务中索赔举证难度太大,但如果能够举证证明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二是抽逃后无法返还,损失即为抽逃本息。因此,公司可以向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大于出资本息范围的损失,而不仅仅是出资本息范围内的损失‌。

引用法条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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