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某银行厦门分行将俞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及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18613.88元,其中包括其他费用人民币20元。该案的争议焦点即这笔20元的其他费用。
原来,2019年9月,银行通过系统向信用卡用户俞某某发送短信,赠送“玩转全球”增值服务,短信中告知,该项目免费体验期为2个月,体验期到期后自动续约,并载明退订或取消该服务的方式。体验期满后,俞某某并未取消该服务,银行便主张双方已就该项目达成合意。俞某某则辩称,其不清楚银行所称的“玩转全球”项目是自己何时申请,并表明其没有能力出国,该项目对其毫无意义,其对开通此服务的事实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俞某某在信用卡领用合约签订时并未开通“玩转全球”项目,该项目是在信用卡的后续使用过程中开通,因此开通该新增项目须经双方达成新的合意。银行仅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俞某某,向其赠送“玩转全球”权益2个月及退订或取消该服务的方式,但不能证明俞某某曾申请开通该权益,也无证据证明其同意接受该赠送的权益,及存在实际使用“玩转全球”项目权益的行为,因此双方就“玩转全球”项目的开通并未达成合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银行仅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俞某某“玩转全球”项目的权利义务,致使俞某某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项目的权利义务,在该项目两个月的免费体验期满后,银行也未提醒俞某某后续该项权益将收取每月20元的费用,因此该银行未完全尽到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该银行要求俞某某支付其他费用人民币2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