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并按国家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引用法条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