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按照地役权合同设定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二)因铺设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三)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四)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五)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情形。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第六十五条申请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等材料。
第六十六条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利用目的、利用方法、利用期限等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引用法条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