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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海域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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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5 10:34:47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其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海域使用权实行分级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的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第六十条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等材料。

  第六十一条因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海域坐落、名称,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期限改变,共有性质变更以及使用权续期等情形,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

  第六十二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以及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等情形,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转移证明材料等。

  第六十三条因海域使用权消灭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等。

  因围垦、填海项目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垦、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引用法条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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