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五十一条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首次登记。
第五十二条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承包期限,土地用途,森林和林木的种类变化等情形,承包方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其他证明发生变更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因互换、转让、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互换协议或者转让合同等材料。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四条因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等情形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承包方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相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通过承包地流转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第五十六条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与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引用法条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