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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误机后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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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5:59:02

刘达

刘达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某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一张由某航空公司承运的机票,定于2023年11月3日8点35分从深圳飞往重庆。

  乘机当天,刘某于7点55分到达机场,并于8点9分到达安检口,随后乘坐捷运列车前往登机口。8点29分,刘某到达登机口,但此时飞机舱门已关闭,刘某未能登机。后刘某改签当天21点的航班。

  刘某主张某航空公司存在过错,导致其误机。其认为登机口距离安检口过远,但某航空公司未提示两者之间的距离及需乘车前往,也未充分提前告知登机口提前20分钟关闭。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航空公司赔偿机票损失及其他损失。

  航空公司一方面是旅客空运服务的提供者,另一方面是机场运输设施的需求者,基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与民航运营合作协议,连接着旅客与机场,处于关键的中心位置。作为承运人,航空公司具备行程信息优势,对旅客承担告知行程信息的义务,以保障旅客顺利出行,但其义务范围不宜无限扩张。

  本案认定航空公司的行程告知义务范围应限于其有权获知的信息,根据航空公司的职能界定了其应承担的义务边界,确保权责一致。同时,明确旅客是其行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如因旅客自身未妥善安排出行计划导致行程受阻,旅客无权向相关服务提供者追究赔偿责任。

  ,旅客在购买机票后,应当仔细查看各类提示信息,提前规划好出行路线和时间,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当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时,应依据事实和法律理性维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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