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无罪案例:被害人酒后与要债人撕扯,到派出所发现屁股受轻伤,证据不足无罪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在案证据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伤是如何形成的。
案例索引
(2015)神刑初字第00355号
基本案情
冯某因债务问题与李某等人发生纠纷。李某、崔某等人轮流住在冯某所有的迎宾小区西五排8的人拉出来,准备锁门,又与要账的几人发生撕扯。民警制止后,将相关人员带回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和冯某谈话后,冯某才发现自己臀部有伤,后冯某被担保回去接受治疗。
法院认为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仅能证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臀部受伤,且伤情符合轻伤的事实,但在案证据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伤是如何形成的。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两次陈述中亦不知道自己的伤是何人所致,其他间接证据也不能证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受伤过程。在案发当晚,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先后与多人发生口角和撕扯,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庭调取的证据均不能证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伤情系二被告人所致。因此,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的控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诉的犯罪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宣告被告人李某无罪。
宣告被告人崔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引用法条
19971001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