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需遵循特殊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军事法规,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离婚条件与基本原则
1.军人配偶提出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原则上须征得军人同意。但若军人存在以下重大过错,配偶可直接起诉离婚,无需军人同意: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长期失踪、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等)。
2.军人主动提出离婚
军人本人要求离婚的,需通过部队政治机关审查,并按照军队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具体权限与结婚申请相同。
二、离婚程序
(一)协议离婚
1.申请与审批
-双方协商一致后,军人需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交离婚申请,经审核后出具《同意离婚证明》。
-若双方均为现役军人,需共同向部队提出申请,经调解无效后由上级政治机关批准。
2.办理离婚登记
-持部队证明、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
1.管辖法院
-非军人配偶起诉的,通常由军人所在地或非军人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双方均为军人的,由军事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诉讼流程
-法院受理后,若军人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若存在重大过错或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离婚。
三、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1.财产处理
-个人财产: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复员费、转业费等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等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法院可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调整。
2.子女抚养
-遵循一般抚养原则,哺乳期子女通常由母亲抚养,8岁以上子女需尊重其意愿。
-军人因职责特殊,若长期无法直接抚养,需协商或由法院综合判定抚养权归属。
四、注意事项
1.部队调解程序
-军人离婚需经过部队政治机关调解,调解无效后方可进入司法程序。
2.破坏军婚罪
-若第三者明知对方为军人配偶仍同居或结婚,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3.涉外离婚
-涉及军人的涉外离婚需额外审查,确保不违反国家安全规定。
五、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1条、第1079条;
-《军队贯彻实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法》第259条(破坏军婚罪)。
若需进一步了解财产分割细则或诉讼流程,可参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军队相关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