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外卖点餐的生活方式受到人们的青睐,外卖骑手虽然给民众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那么如果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骑手作为责任方致他人受伤,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01 案情回顾
(一)案例索引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6民初177号
(二)案件事实
被告刘某系“饿了么”外卖员,2022年5月31日11时40分许,其在跑单送外卖途中,骑电动自行车在天津市红桥区北向南直行左转时与原告赵某骑电动自行车南向北直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腿部受伤,该事故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残疾。另查,2021年12月1日,被告刘某作为甲方与被告鲲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有《服务合作协议》,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被告刘某在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有险种“骑手综合保险(饿了么)”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三)争议焦点
Q1:饿了么外卖骑手刘某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
关于赔偿责任主体,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鲲公司作为投保人以刘春辉为被保险人在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骑手综合保险(饿了么)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情况,虽鲲公司提交《服务合作协议》以佐证其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劳务或者雇佣关系,但依据《服务合作协议》的具体约定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双方并非简单的合作关系,鲲公司有对刘某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奖惩等管理性权利,刘某的跑单行为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鲲公司的制约,双方关系具备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内核,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刘某与鲲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而刘某系在跑单配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系履行职务行为造成原告损害,因此本院认定本案应由被告鲲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Q2:关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认为:
关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已确认案涉保单系其与鲲公司就被告刘某的跑单业务签订的保险合同,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系刘某在跑单送外卖的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故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鉴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个人第三者责任险内容不包含精神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故本院认定保险约定范围外的赔偿部分应由被告鲲公司承担,但案涉鉴定费用系原告鉴定伤情所必需的费用,与原告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关联,因此该鉴定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02 延伸问题与思考
本案中的饿了么外卖平台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催生出了新业态用工模式,美团、饿了么等平台招募的外卖骑手即是比较典型的新兴用工模式。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骑手与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赔偿责任主体的不同,实践中,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会与合作用工企业签订类似于《外卖合作协议》的协议,协议中往往会约定“某公司在约定的配送区域内进行美团、饿了么外卖订单配送的运营工作,按照要求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组建专门配送团队、对配送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保证配送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标准完成配送服务等”,一些骑手通过第三方承包等方式提供服务,并没有与平台经营者建立直接的用工法律关系,所以这类案件中有的是由合作用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外卖平台直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不属于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故饿了么平台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对配送业务公司的外卖骑手引发的交通事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配送业务公司与外卖骑手之间如果建立了劳务关系,那么该配送业务公司就需要承担雇主或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03 案件评析
本案中鲲公司虽然没有与刘某签订《劳务合同》,但从鲲公司提交《服务合作协议》中可以明显看出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因为鲲公司拥有对刘某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奖惩等管理性权利,刘某的跑单行为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鲲公司的制约,并且事故发生时,刘某正在进行外卖公司指派的派送业务,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刘某因履行职务行为给赵某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即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当中,若骑手撞伤路人如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便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也是可以向骑手追偿的,最终由骑手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刘某在工作时间撞伤路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本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刘某因履行职务行为给赵某造成的损失应由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04 法条链接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