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逮捕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
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逮捕的必要性。作为逮捕条件的证据条件、罪行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无一不与逮捕的必要性相关。而这几方面的条件都可能随着诉讼活动的进展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发生变化。
如审查批准逮捕时据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被新的证据所否定;立案时认定的犯罪数额,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大为缩小,影响到对可能判处刑罚的估计;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等等。
因此,逮捕以后继续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很有必要的,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由检察机关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逮捕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必须作出相应的处理,提出监督意见。按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方式是“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规定为“建议”而非强制性要求,主要是从监督角度考虑的。
第三,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是基于对逮捕措施的法律监督,提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意见,其他机关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建议的要求及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研究和考虑,从而全面就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及时作出正确决定。不能因为属于“建议”就以“可听可不听”的态度对待。
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后,有关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通知的时限明确限定为10日以内。
有关机关未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的,必须说明理由和根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