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故意
互殴通常是指双方都有主动攻击和伤害对方的故意。如果双方都积极寻求对对方的身体造成伤害,那么这种情况倾向于被认定为互殴。
2、行为的先后顺序和性质
互殴不是一方先发起攻击,另一方出于自卫而还手的情况。如果是一方主动攻击,另一方在遭受不法侵害后进行的反击,可能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非互殴。
3、暴力程度
互殴往往表现为双方使用较为激烈的暴力手段,相互击打、推搡等,且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后果。如果只是轻微的肢体接触或无意的碰撞,通常不构成互殴。
4、双方的参与程度
互殴是双方都积极参与到相互攻击的行为中,而不是一方单方面的暴力行为。如果一方只是被动防御,而另一方持续进行攻击,也不宜认定为互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