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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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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11:02:10

史会涛

史会涛 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民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如下:

  第一,客观性。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关联性。证据必须与代证的案件事实存在联系。

  第三,合法性。从证据在形式、取证方法、使用程序等方面看,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定方法调查收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主要发挥以下作用:

  第一,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第二,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第三,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分类:

  第一,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第二,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全部的,称为书证。书证特点如下:1、反映书证本质属性的书面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2、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3、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第三,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称为物证。物证特点如下:1、具有较强的客观性、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3、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

  第四,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像,或者以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视听资料的特征有:1、生动逼真,具有连续动态性。2、技术性强,具有双面性,技术也使伪造视听资料变得及其容易。3、易于保存。

  第五,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电子数据的特征有:1、电子数据的存储、传播和感知必须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或者光信号。2、具有不稳定性,极易通过技术手段剪接、修改、删除。3、具有高速传播性。4、具有隐蔽性,电子数据的原件和复制件很难区分。5、外在形式的多样性,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者三者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

  第六,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特征有:1、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2、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受多种因素影响。3、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七,鉴定意见。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于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特征:1、鉴定意见是有关案件事实认定的一种意证据。2、专业性强,具有特定的额书面形式。3、具有中立性。

  第八,勘验笔录。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验检查,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特征:1、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2、具有综合证明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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