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签定要求
(一)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别和号码、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权、抚养人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等;
(二)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侵犯或限制对方和第三方权益事项;
(三)无婚生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载明,不得省略;
(四)女方怀孕期间主动提出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双方当事人对胎儿的处理意见。决定不终止妊娠的,还应载明胎儿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处理意见;
(五)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离婚协议书计算机打印三份或书写一分并复印两份(协议书不要签名和书写日期,须在登记员面前签名和书写日期);
(六)离婚协议书上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书写;
(七)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