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刑事诉讼法中的“扭送”

#刑事案件

968浏览

2025-02-22 11:52:36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国家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这样对于打击犯罪活动,扶持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和鼓励同犯罪作斗争,《刑事诉讼法》肯定了任何公民对于具有法定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同时,为了使公民更加准确地行使扭送的权利,明确规定对下列四种人可以立即扭送: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通缉在案的;

  越狱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

  这里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为了使公民准确行使扭送的权利,也考虑到公民的扭送是在没有任何批准和决定程序的情况下进行的,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慎重考虑,刑事诉讼法对扭送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对于需要通过侦查活动收集证据和审查后才能确定是否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的,一般不要求公民进行扭送。

  二是,考虑到一些群众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不太了解,因此,为了鼓励群众的见义勇为,本条规定公民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的任一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被扭送的人,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