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周某邀请黄某、邱某在倪某经营的餐馆吃饭聚会商谈事宜,期间四人共计消费白酒两瓶。饭局结束后,邱某支付了此次聚餐费用,黄某、邱某、周某各自返回家中。当天晚上八点,家人发现周某情况异常并拨打120急救,急救人员现场宣布周某死亡。经鉴定,周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0mg/ml,符合因乙醇中毒导致死亡。周某家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邱某、倪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周某饮酒死亡是属由先前的情谊行为转化成侵权行为的结果,应当给予法律救济。周某系酒局的组织者,黄某、倪某、邱某系同餐共饮者。黄某、邱某作为共饮者,虽未存在对周某不当劝酒或灌酒等行为,但在饮酒后未能送周某回家交给其亲属照看或及时通知其亲属,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导致周某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倪某作为共饮者虽然饮酒较少,但其明知周某曾因醉酒发生过事故还放任其在自己经营的餐馆中大量饮酒,未尽到提醒、劝告义务,导致周某因酒精中毒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黄某、邱某、倪某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黄某、邱某、倪某各承担本案5%的民事责任。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自己身体患有基础疾病,不懂爱惜自己的身体,在聚餐活动中过量饮酒,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应由其承担主要的责任。宣判后案件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是一种基于增进友谊和促进社交而发生的社会行为,各方一般均没有追求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主观意愿。因此,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该情谊行为在顺利完成的情况下,不受法律的调控。但如果在情谊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法律则应该给予相应救济,并对该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否则,会出现有损害而无救济的情况,有违社会公平。共同饮酒引发侵权的案件中,确定同饮者责任的基础是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逼迫劝酒、灌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以及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救助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条来判定。具体如下: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同饮者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身体不适仍劝酒,或在男子酒精中毒后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如未及时送医、未通知家属、未采取急救措施等,没有对醉酒者采取劝诫、照顾、护送等必要措施,可能会被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若多个同饮者都存在过错,共同导致了男子酒精中毒身亡这一损害后果,比如多人一起强迫劝酒等,那么这些同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自身没有控制好饮酒量,对自己酒精中毒身亡这一结果存在过错,可减轻同饮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