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8条规定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存在遵守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两项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是首要要求,但法律总是滞后的,因而辅之以公序良俗,以实现民事主体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2.第10条是关于处理民事纠纷依据的规定,即民法法源,指法律适用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是裁判所要依循的权威理由。本条中的“法律”应作广义理解,即依照《立法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习惯,是指在某区域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习惯。通常作为民法法源的“习惯”,限于习惯法,即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它是在人们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行为规则,特定的群体具有将其作为行为规则、约束自身行为的内心确信,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受其约束。适用习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把握三个条件:(1)法律没有规定。(2)该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3)当事人主张存在某种习惯时,应首先负担证明义务。另,最高人民法院赋予了指导性案例准司法解释的效力,但指导性案例不属于法律渊源,不应作为裁判文书判决部分的法律依据来援引,可作为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重要理由引述。
3. 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体现了法律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但由于公序良俗概念本身弹性较大,在具体案件中应审慎适用,避免过度克减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民法学说一般采用类型化方式,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3)危害性道德行为类型;(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类型;(5)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6)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7)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8)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等。
4. 最高法院公布并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释法说理,并就应当运用的情形及案件类型作了规定,其中第四条(应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类型)第四项将“公序良俗”明确纳入其中,即“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5. 第1009条是关于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规定。依据本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界限如下:(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若一项技术尚未成熟就适用于人体,会对人的生命身体带来极大的风险。故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以不损害人体健康为限。(2)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技术发展若超越伦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就有可能形成对人类的威胁甚至灾难。很多国家对克隆人技术的禁止、对基因编辑的严格限制规定,也均是基于对伦理道德和人类安全的考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