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其本质在于行为人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权,欺骗一般大众对于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管理职权的信赖,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招摇撞骗罪的实质危害所在。
Ⅱ、判断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危害一般民众对真实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信任以及是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正常的秩序。
Ⅲ、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侵犯的法益不同,二者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应同时结合在案的证据,判断行为人能够达到诈骗的程度,全面评价法益侵害性,择一重罪处罚。
Ⅳ、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应当视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Ⅴ、招摇撞骗罪是结果犯,招摇撞骗行为对国家机关形象及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得目标非法利益,即构成既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