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首违不罚”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一是初次违法;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者缺一不可。“初次违法”顾名思义指的是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
初次违法应指当事人生来第一次实施该性质的违法行为,若为“首次”设定一定周期,则违法者周期外再犯将无需付出其他成本,这必然有违立法本意。如何来认定初次,具体在执法实践中可通过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来确定。
关于“危害后果轻微”的判断因素则相对具有主观性,危害后果表现为违法活动对法律的对抗性程度、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轻微则意味着危害后果对法律的对抗性以及对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利的损害性较弱。“首违不罚”制度将危害后果轻微作为构成条件之一,为具体执法行为留有自由裁量余地的同时,也易形成权力寻租空间,引发公众信任危机。因此,关于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可通过引入客观的评价要素,如违法行为针对特定行为对象的,没有造成或者造成较小的损失以及不利影响,当事人主动赔偿损害、消除影响,与特定对象达成和解的;违法行为针对不特定行为对象的,没有造成或者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没有造成或者造成较小的损失以及不利影响,危害范围较小,当事人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及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各行政执法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执法特点,综合考虑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作出认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