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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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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 09:34:30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供述时往往会考虑对自己是否有利,口供中就有可能掺杂虚假成分,甚至是完全虚假的。

  如果办案机关轻信甚至依赖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很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翻供,就无证定案的局面,不利于打击犯罪和提高办案质量。

  依赖口供,就极易造成为获取口供不择手段,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这一原则具体来讲,就是下面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案件中,对于仅仅有被告人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刑,也就是说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即使定罪免刑也不行。二是“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是指被告人不供述,但经法庭审理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也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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