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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周某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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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1:58:14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3日,周某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约定周某成为某信息科技公司“众包骑手”,使用美团众包平台从事外卖配送工作。

  在作为“众包骑手”的前期,周某自行决定上线接单时间,工作时间并不连续。

  2021年5月开始,周某向某信息科技公司报名成为“同城核心骑手”,核心骑手要进行出勤考核,对订单完成有数量要求。

  周某从事外卖配送员工作期间,劳动报酬均由某支付公司按期支付,某信息科技公司为周某购买了“众包骑士意外险”。

  2022年5月24日,周某配送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后经一个多月住院治疗,周某出院被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

  在周某与公司就工伤认定及赔付协商无果情况下,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20年4月23日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认为,前期由于周某工作自主性极大,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特点,但后期周某成为核心骑手,某信息科技公司进行打卡考勤同时进行工作任务考核,周某的收入亦主要来源于核心骑手工作,双方之间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点。

  据此仲裁认定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周某与某信息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周某和某信息科技公司均不服,遂提起诉讼。

  调解经过

  由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以劳动关系认定与工伤伤残等级认定为前置环节,赔偿责任主体极易通过穷尽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为手段拖延履行赔偿责任。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为降低农民工维权的时间成本,在劳动关系确认的起始环节加大司法调解工作力度。

  2023年7月10日,在锦江法院的调解下,周某与某信息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不再就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行诉讼,由某信息科技公司一次性向周某支付补偿款13万元,逾期支付则需支付2万元违约金。

  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全程仅用时48天,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产业结构优化背景下,以外卖行业为代表的新业态成为劳动者代际交替中重要的就业领域,但在算法与数据驱动下,外卖骑手抢赶时间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由于新型用工模式下“去劳动关系化”趋势明显,用人单位通过订立“承揽协议、劳务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工伤维权难度加大。

  本案中,劳动者因工受伤,急需治疗费用,锦江法院充分考虑到以周某为代表的劳动者弱势地位与新型用工模式下维权难的特点,把以最少程序、最短时间、最大比例兑现劳动者工伤待遇作为目标追求。

  跳出传统工伤待遇审理模式的程序窠臼,通过强化司法调解力度敦促企业尽快赔付,有力缩短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赔偿周期,使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得以迅速变为真金白银,为新业态劳动者身体健康与个人权益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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