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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播打赏数万元,分手后能否要回?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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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10:39:29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在观看直播过程中,一些观众为给守护的那个“Ta”打榜、PK,为其刷礼物、冲流量、发红包,个别还发展为线下男女朋友关系。可双方一旦关系崩裂,纠纷也随之而来,一方诉请另一方返还充值打赏款的现象并不鲜见。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秦某返还其点歌充值款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秦某是一网络直播平台点歌房的男主播,平时在直播间里唱歌跳舞,赢得不少网友围观。单身女士王某闲暇之余沉迷于刷视频,2022年初,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在直播间与秦某结识。年轻帅气的秦某让王某十分着迷,两人从最初在直播间线上互动,慢慢发展为线下约会,建立起男女朋友关系。好景不长,秦某的人气逐渐下降,为讨好男友,帮助其增长歌房业绩,王某在直播间为秦某付费点歌,累计充值数万元。

  然而,202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王某要求秦某返还其在直播间花费的款项。多番协商未果,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秦某返还点歌充值款8.9万元。

  秦某辩称,王某自愿在歌房下单点歌,款项归歌房所在网络平台所有,其并非直接收款人,无须返还点歌费。

  法院审理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也系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本质性、基础性要件。本案中,秦某作为某网络平台点歌房主播,为付费用户提供演唱服务。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平台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并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自愿在秦某所在歌房充值点歌,系正常的网络消费行为,王某应对其充值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同时,王某充值点歌,实质上是与直播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秦某从歌房处获得的收入来自于直播平台间的收益分成,与王某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秦某不构成不当得利。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方鸿雁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质上来看,用户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给主播充值打赏,此时用户与网络直播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系一种商业消费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充值打赏行为有效。

  但是,未成年用户的充值打赏行为若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以及充值打赏者与主播发展为婚外恋人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网络直播丰富了群众的日常生活,也带来了诱惑和风险。法官提示,群众在观看网络直播时,要规范自身消费行为,警惕“温柔的陷阱”,避免大金额充值打赏。作为主播,也应当认识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觉摈弃低俗直播内容,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空间环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