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辩护人是受被告人委托而履行辩护职责的,被告人有权终止这种委托,拒绝辩护人的辩护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
本条规定的是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两个方面的权利:
(1)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对于委托辩护而言,这就是终止委托。
被告人对于法律援助机构依照法律规定为他指派的辩护律师,也可以拒绝他继续为自己辩护。
(2)被告人可以更换辩护人。即被告人认为辩护人辩护不力或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可以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再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为他辩护。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被告人自愿拒绝辩护或者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的,应当准许。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