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当事人间形成借贷关系的证据:
1、能表示借贷合意的书面凭证,包括借款合同、借条、欠条、收据、还款承诺书等证据。
2、转账明细,包括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如是现金支付,应对现金支付的时间、地点、人物等作出合理解释。
3、诉讼时效证明,需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未超时,如还款催收通知书、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录音等,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的,还可以提供债务人出具的还款计划。
4、担保手续,以证明出借人对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或保证人对债权承担的保证责任。
5、其他证据。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