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时代买卖交易方式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多的人习惯通过微信沟通买卖细节,订立合同。但以微信方式订立的合同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还是一般买卖合同,实践中常有争议,导致管辖适用不同。
如果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告,或者买卖双方相互之间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微信仅作为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沟通工具,此种情况下订立的买卖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并无实质差别,也不存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普通买卖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故在判定以微信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性质时,亦需根据具体案件性质具体分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