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再婚时,离婚证并不会被收回。根据婚姻登记的自我声明和责任自负原则,法律并没有规定再婚人员(包括复婚者)必须注销或交回离婚证件。因此,这些人在登记结婚后,离婚证仍然由自己保管,不会被强制收回。
再婚的登记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男女双方需要准备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以及三张近期免冠合影照。如果曾经离过婚,还需要带上离婚证或相关判决书。然后,双方需要亲自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递交这些材料。接下来,登记人员会审查双方提交的材料,查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等。如果审查通过,双方需要书写声明书并签名、按指印,之后登记人员会进行登记并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最后,办理完登记手续后,相关手续会存档,并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确认双方的夫妻关系。
在再婚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可以签订书面的婚前财产协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结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这样的婚前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婚前协议通常包括时间、地点、缔约双方、约定财产的范围以及财产的归属或分割方式等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