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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无罪案例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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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0:49:01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华宝公司申报资料中的部分用电发票、部分产量月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设备拆除协议的时间等虽然是虚假的,但其淘汰落后产能的基本事实是存在的,其没有虚构不存在的项目,上述不实申报材料为非关键性申报材料,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索引(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684号

  基本案情

  一、2011年春节前后期间,被告单位华宝公司的股东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及罗某丁商定关停其公司74型生产线,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2011年3至4月,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从被告单位黄陂区经信局何某处得知其公司已经错过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的申报时间,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即向武汉市经信委彭华刚咨询申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事宜。被告人彭华刚向其告知申报企业需要有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生产设备、符合当年申报、当年拆除的条件,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等申报条件。

  此后至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彭华刚、何某及市、区经信部门的相关人员到被告单位华宝公司查看现场之前,其间,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与被告人彭华刚商定,由被告人彭华刚为被告单位华宝公司申报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提供帮助,被告单位华宝公司按奖励资金5%的比例给予被告人彭华刚好处费。被告人彭华刚告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在申报过程中让被告人何某指导如何具体操作。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将其与被告人彭华刚商定的结果告知了被告人罗某丙及罗某丁,被告人罗某丙及罗某丁均表示同意。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商定由被告人罗某甲全面负责申报方面的工作,被告人罗某乙负责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具体申报工作,被告人罗某丙及罗某丁协调并配合申报工作。

  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彭华刚、何某等市、区经信部门人员到被告单位华宝公司查看现场时,该公司厂房、设备存在,但已经停产。被告人彭华刚认为被告单位华宝公司生产设备符合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可以申报2012年度的淘汰落后产能,并告知被告单位华宝公司,如果提前拆除,要告知经信部门,将拆除时的视频资料和照片保存好,在拆除时间上要写2012年,不能是2011年的时间。

  2011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华宝公司将其机械设备交由武汉市洪山区大洲家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切割拆除,获得废旧物资回收款82万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罗某乙向被告人彭华刚、何某告知被告单位华宝公司的厂房、设备将一并拆除。被告人彭华刚、何某回复可以先拆除设备,但要对厂房、设备进行拍照、摄像,留以后备查,可以继续按正常程序报资料。被告单位华宝公司对拆除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后,告知了被告人彭华刚和何某。

  被告单位华宝公司在准备申报资料期间,为了符合“当年申报当年拆除”的要求并通过审核,被告人何某告知被告人罗某乙,被告单位华宝公司的申报资料中缺少产能数字、购买设备的原始发票,拆除时间不符合申报要求等。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及罗某丁均同意按被告人何某提出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及罗某丁等人编造了该公司的部分产量月报表,将该公司设备拆除协议签订时间、废品回收款收据的时间从2011年9月改为2012年3月,被告人罗某乙还伪造部分电费发票并购买了二张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1月15日,被告单位华宝公司书面申请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并填写湖北省2012年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后被告人罗某乙将上述虚假的电费发票、产量月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提供给经信部门。2012年1月29日,被告单位华宝公司被列入湖北省2012年市州拟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名单。后区、市政府批复同意被告单位华宝公司淘汰其落后产能。2012年11月22日,省、市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并在原武汉市木兰纸业有限公司召开了评审会,对被告单位华宝公司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经市、省验收组验收合格。2012年12月28日,被告单位华宝公司通过湖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验收,被列入“湖北省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检查验收合格企业名单”,其淘汰生产线(设备)型号为180型间歇式染缸18台,产能1300万米。

  2013年4月22日至5月14日,财政部门先后将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合计人民币219万元支付给被告单位华宝公司。后,被告单位华宝公司四名股东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及罗某丁将该款按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案发后,被告单位华宝公司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违规所得人民币219万元。

  二、根据工信部等十八部委局联合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程序是:每年2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与企业落后产能情况一并报工信部、能源局。3月底前,工信部、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审核下达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4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将工信部、能源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企业,并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同时报工信部、能源局。12月底前,列入各地区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次年1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工信部、能源局。次年3月底前,工信部、能源局会同有关部委局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工信部、能源局向社会公告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奖励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满足奖励门槛要求。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所述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一致。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按照湖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区域内的落后产能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把好“三关”,即上报初审关、现场核查关和政策配套关。对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要深入企业逐一检查落实,尤其是对淘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淘汰产能与新上产能的衔接、企业职工安置等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留下隐患。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6月8日印发《2012年武汉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将华宝公司、二分厂等5家企业的落后产能列入我市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同时要求,2012年6月初,将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达我市的2012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组织实施单位和督查落实单位。2012年10月底之前全部拆除列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并不得恢复生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组织实施单位要组织完成对本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2012年10月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组织实施单位组织自查并上报工作总结;11月上旬,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1月底,接受省人民政府的考核验收。还要求市、区经信部门作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协调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协调。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7月5日印发《2012年黄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将华宝公司、二分厂等3家企业的落后产能列入我区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同时要求,2012年元月组织各企业上报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申请、资料。区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并督促企业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在2012年10月底之前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不得恢复生产,负责本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2012年10月初,将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上报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11月上旬迎接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对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1月底,接受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的考核验收。还要求,区经信部门作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协调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协调。

  被告人彭华刚于2011年至2012年9月任武汉市经信委综合规划处副处长、负责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申报核查工作期间;被告人何某于2011年至2012年年底,任被告单位黄陂区经局综合科科长,负责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组织申报、初审工作期间,其均负有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政策规定等进行审查把关的职责,但其均明知被告单位华宝公司及二分厂的申报资料中存在虚假申报材料,在审核申报资料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使被告单位华宝公司及二分厂通过提供虚假的用电记录、产量月报表、拆除设备协议的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申报材料通过审核,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获得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共计人民币404万元。

  法院认为

  (节选)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华宝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作为直接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指控,经查,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隐瞒真相”,是指故意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一事实,以哄骗被害人,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而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本案中,被告单位华宝公司拟淘汰的落后产能确实存在,也在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目录范围之内,并得到经信部门认可。华宝公司申报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时,已在2011年9月将其设备拆除,告知并得到经信部门的同意。华宝公司申报资料中的部分用电发票、部分产量月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设备拆除协议的时间等虽然是虚假的,但其淘汰落后产能的基本事实是存在的,其没有虚构不存在的项目,上述不实申报材料为非关键性申报材料。华宝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内在逻辑结构。被告单位华宝公司落后产能生产线属于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目录范围,被告单位华宝公司在2011年申报时间已过,未能成功申报淘汰计划,在市、区两级经信主管部门已知其旧设备于2011年9月已拆除且同意申报的情况下,申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时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对政策把握不准、把关不严等因素,从国家鼓励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角度看,被告单位华宝公司拆除落后产能生产线是客观事实,属于政策鼓励范围,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相关职能部门在有利于保障地方经济增长、控制环境污染以及完成国家规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指导思想下,同意华宝公司申报2012年度落后产能,从刑事政策上亦不宜作犯罪处理。故被告单位华宝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黄陂区经信局以及被告人何某犯单位受贿罪的指控,本院认为,武汉木兰汉北集团有限公司获得10kv电力专线配套补助款人民币30万元、受灾补贴款人民币10万元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被告单位黄陂区经信局没有利用其职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被告单位黄陂区经信局让武汉木兰汉北集团报销其费用20万元是行政违法摊派行为;被告单位黄陂区经信局及被告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黄陂区经信局及被告人何某犯单位受贿罪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单位武汉市华宝织染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罗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罗某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被告人罗某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被告人彭华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六、被告单位武汉市黄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无罪。

  七、被告人何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八、对被告人彭华刚违法所得人民币16.15万元依法亦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九、对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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