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收养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受理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被收养人为香洲户籍)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3.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以上;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身体健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7.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8.被收养人是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9.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收养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夫妻共同提交)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收养人的收入证明(出具收入证明或半年内银行流水);
4.无犯罪记录证明;
5.体检报告:居住地三甲医院体检科出具的全身体检,另加必检项为:乙肝两对半、梅毒、艾滋、胸透。民法典规定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传染病及精神类疾病。
6.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的计生(卫健)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证明或婚育证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