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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分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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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0:13:07

胡佳秀

胡佳秀 律师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务人构成债务转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第三人明确表示承担全部债务,既包括主债务,也包括从债务;

  二是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再承担作为支付主体的付款义务,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的债权债务均转移至第三人;

  三是需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需作出明示,若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表示,视为不同意。

  若满足以上三点,债务人构成债务转移,债务人转移全部义务,退出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第三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履行义务。

  若债务人未明确表示或未在三方协议中约定不再履行该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而《民法典》施行前的有关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此项规定,因此,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第三人债务加入,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第三人在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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