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醉驾“出罪通道”提高入罪标准,醉驾入刑再起争议

#刑事案件

990浏览

2023-10-20 13:46:22

葛逸俊

葛逸俊 律师

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

    “醉驾入刑”是个老问题


    2008年,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等多起惨烈醉驾案发生。当年刑法只能在醉驾酿成惨祸之后做出事后处罚,而醉驾本身只是行政违法。对此,公众纷纷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推动形成修法共识。


    于是,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规定醉酒驾驶本身就可以构成犯罪。


    这一严格的刑事政策,回应了社会关切,“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在很多人心里扎根。


    然而近年的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提出修订醉驾入刑标准。比如去年,著名法学家周光权提出:“醉驾每年让30万人入狱”,严重占用司法资源。


    今年,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建议包括:


    一、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


    二、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建议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是,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醉驾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三、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


    四、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醉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这一提案认为,醉驾入刑,未能有效实现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还因此制造和引发了潜在矛盾的社会对立面,应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提高缓刑适用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Group 1321316468@2x.png
问题没解决?试试极速问律师吧
平台口碑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