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在认定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时,不能仅因存在伤亡后果就直接否定行为有防卫性质。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并不要求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所有要件,可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
一是是否存在防卫起因。正当防卫的实质为“正对不正的反击”,实行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如果行为人实施反击行为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就存在实施防卫的现实基础,相关反击行为就可能具有防卫性质。
二是是否存在防卫意图。正当防卫是通过制止他人不法侵害的方式保护合法权益,防卫意图是反击行为得以正当化的主观要素。当行为人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基于保护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对不法侵害进行制止时,便具备了防卫意图,对应的反击行为也存在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据此,不能单纯因反击行为客观上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就彻底否定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