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养康养结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多部门协同推进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支持医养康养服务向居家社区延伸,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十条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扶持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养老机构发展,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相融合。
第五十一条提高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养老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卫生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康复设备或者设置康复区,提供康复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受理、评估后,将符合条件的机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
第五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举办养老机构。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第五十三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促进资源共享与服务衔接,通过预约就诊、上门巡诊等方式,为老年人享受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发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推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毗邻建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健康支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关系,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就医、保健咨询、康复护理、健康体检、健康管理等医疗卫生服务,对高龄、残疾、失能等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预约就诊、转诊、挂号、缴费、取药等绿色通道或者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
二级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应当开设老年医学科。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的牵头医院应当设置康复医学科、中医科和老年医学科。鼓励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
鼓励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为高龄、残疾、失能等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十六条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推广应用适用于老年人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中医特色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支持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面向失能、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养老床位有效供给。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重点为失能、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推广老年人健康生活理念和方式,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治、认知障碍干预、意外伤害预防、心理健康与关怀等健康促进活动,提升老年人健康生活水平。
引用法条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