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曲某和被告刘某均为同一小区业主,因房屋转租纠纷,刘某对袁某、曲某心生不满,遂在小区业主群内公开袁某身份信息、电话、住址,并对两原告发表大量丑化、贬损性、侮辱性语言。两原告认为被告在微信群里发表的言论不属实,原告袁某是从事租赁业务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袁某的名誉权,使袁某身心受到伤害并住院,其公司停业四个多月,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赔偿原告袁某工资损失57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具有较多人数的业主微信群(近500人)中发表一系列言论,并在业主群里发布袁某的身份证截图、微信名片截图。原告袁某的真实身份及其使用的网名已被他人知悉,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而是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影响社会他人对袁某的社会评价,辱骂行为造成两位原告的名誉受损。刘某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保留三天时间,同时,结合被告刘某的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以及给两原告造成的后果,酌定刘某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各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