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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6—222条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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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1:10:35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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