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的小额诉讼程序应该是在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价值目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兼顾判决结果的准确与公正。当小额诉讼案件作出裁判终结之后,对于不公正的判决也应给予补正机会,但是应严格遵守小额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相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来说,标的额本身就小,为了很小的标的额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诉讼费用,并不利于纠纷和争议的解决,反而可能扩大矛盾,产生额外的纠纷和争议,最终可能违背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和属性。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不服的,不允许上诉,但没有禁止当事人申请再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