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制猥亵、侮辱案”裁判要旨

#综合咨询

1101浏览

2024-10-23 13:40:35

黄志敏

黄志敏 律师

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制猥亵、侮辱案”裁判要旨【案例】区某生强制侮辱案【(2019)粤0104刑初500号】【裁判要旨】1.准确区分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

  两罪均属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容易混淆。侮辱罪系对公民一般人格尊严的侵害,侧重于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强制侮辱罪从其历史沿革及其在整个刑法体系的位置、与强制猥亵规定于同一条款,属于侵犯有关性权利、性健康方面的犯罪,侧重于强调侵害妇女性方面自己决定权的人格利益和尊严,对该罪罪状中的“侮辱”应当理解为与“猥亵”具有关联性或至少有一定相当性,且罪责上具有同等性。与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不同,强制侮辱行为当然也会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但该罪限定在行为人出于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实施的与性健康权利有一定关联的行为。

  2.强制猥亵与强制侮辱之间的关系。

  强制侮辱行为应与强制猥亵行为具有关联性或罪责上具有相当性。“强制猥亵”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人身的接触,将不具有人身接触特点但与猥亵具有同一性的下流行为解释为“强制侮辱”,维护了法条的完整性、体系性。“强制猥亵”和“强制侮辱”有一定的位阶关系,猥亵行为当然伤害了妇女在性方面的羞耻心及在性健康方面的人格尊严,所以必然同时“侮辱”了妇女,但对于行为手段、情节与“猥亵”相关但略低于“强制猥亵”的,可单独认定“强制侮辱罪”,在本罪的法定刑幅度内再细分较轻的刑罚区间来处理,以实现罚当其罪,准确定罪量刑。

  3.罪与非罪的问题。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罪状虽不要求“情节严重”,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以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的需要,要从情节要素特别是强制程度方面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将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与一般猥亵、侮辱的行为区别开来。【案例】张某某强制猥亵案【(2021)京0115刑初1665号】【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网络隔空猥亵,虽与被害人并无实际肢体接触,但采用胁迫方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猥亵行为,不论是在现实空间还是信息网络空间,都应当贯彻从严惩处的方针,依法定罪处罚,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案例】李某强制猥亵案【裁判要旨】1.在网络视频聊天中,行为人强制被害人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虽然未实际接触被害人的身体隐私部位,与传统猥亵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行为实质及社会危害并无差异,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猥亵”。

  2.行为人在网络视频聊天中拍摄裸体照片和视频后,以公开相关照片、视频相威胁,胁迫被害人视频裸体聊天,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