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时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第一句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该句后半段规定的“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意味着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实施欺诈、胁迫或者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在确定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时,可能涉及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例如,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时,如果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也实施了恶意磋商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则其对自身遭受损失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此时即需要根据过失相抵规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分担的损失范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