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关系涉及平台、用户、主播。主播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获得收益,其与短视频平台约定直播收入按比例分成,二者之间属于合作关系。用户按照平台要求注册账户进入短视频直播平台,观看直播表演,用户与短视频平台依照签订的服务合同履行权利和承担义务,用户与短视频平台之间构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对主播的打赏属于用户观看表演时自主选择的行为,非平台强制要求,且打赏的金额与主播提供的表演质量不成等价关系,双方间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特征,该打赏行为构成赠与。但赠与行为一经作出,不得随意撤销,法律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明确规定了限制条件。
二、用户为了与主播保持不正当关系,在直播期间大额打赏,该行为有悖公序良俗,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二者之间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该用户之配偶以赠与合同无效,要求主播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的部分返还。
三、因用户与短视频平台间约定按比例分成,依据该合作协议,平台会抽取一半的合作费用,故要求返款的财产数额仅限主播最终获得的部分,已由平台获得的收益,不能请求返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