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与一般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不同,调解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是法定的、必需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这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自身的特点,以便于方便、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